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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赖**其他(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赖**因诉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非法迁移户口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秦行诉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2月6日,赖**向原审法院起诉称:1987年刘**持部队入户介绍信办理户籍手续,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违反介绍信内容,非法将刘**落户石门坎中方村34-1号;1994年12月又以离婚为由将刘**的户籍迁出游府新村某幢某号501室,事实上当时起诉人与刘**仍系合法婚姻存续期间,该行为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判决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户口迁入、迁出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赖平辉已就上述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其再次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赖**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并非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事项发生于1994年12月,其于2015年2月6日才起诉,已超过5年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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