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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戎兴邦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戎**因诉南京市**理办公室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秦行诉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0月17日,戎兴邦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南京市牛市37号房屋系其母亲所有,1994年其母去世,该房由四个儿子继承。2007年4月5日,秦淮区政府拆迁部门在没有征得其同意、分文未付的情况下将该房拆除,要求南京市**管理办公室赔偿损失还其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对戎兴邦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自住房屋被拆除,有明确的请求,一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上诉人戎兴邦请求法院判决秦淮区拆迁部门赔偿其损失并返还其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具体,起诉并未指向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但并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起诉人实施了其所指控的行政行为,因而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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