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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葛塘种畜禽养殖场、江苏省**管理中心噪音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葛塘种畜禽养殖场(以下简称葛塘养殖场)、江苏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因噪音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环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塘养殖场的投资人黄**、委托代理人王**,上诉**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环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南京葛塘种畜禽养殖场16917元,退还上诉人江苏省**管理中心1691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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