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南京利**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督管理局因南京利**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局作出的(宁栖)质技监罚字(2014)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栖**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提级至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本案审查期间,经本院主持协调,南京市**督管理局根据被执行人南京利**有限公司减轻处罚的请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被执行人南京利**有限公司实际违法程度轻重与及时整改完毕的情况。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南京市**督管理局同意对南京利**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加处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予以减轻,南京利**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整,其他罚款及逾期加处的罚款不再收取。南京利**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该调解协议的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京利**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督管理局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经主动履行完毕,本案已无执行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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