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于李*与被告中**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李*诉被**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李*以与被告中**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于李*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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