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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诉南京市**管理办公室其他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诉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6月17日,原审起诉人唐**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于2014年8月12日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原下**产局在执行落实私房政策中没收了起诉人的公房还给别人,现要求南京市**管理办公室被告支持原告起诉人的信访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唐**所诉的信访及私房落实政策问题,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对唐**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南京市**管理办公室被告执行中央巡视组作出的支持我(原告)信访请求意见”,而被原审法院改为“现要求南京市**管理办公室被告支持原告上诉人的信访诉求”。原审法院对其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的诉请为要求南京市**管理办公室执行中央巡视组作出的支持其信访请求的意见,因该诉请系属信访事项,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法院以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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