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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铭景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玄武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法院)(2014)玄行初字第7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胡**上诉称,本案应由南京**民法院管辖,玄武区法院无权管辖。理由是:一、原审法院依据江苏**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立案管辖的文件驳回胡**的管辖异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江苏**民法院关于征收补偿决定的立案管辖文件没有向社会公开,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其内容与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相悖,不能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为玄武区政府,被诉行政行为是由玄武区政府作出,玄**院不宜审理,故本案应由南京**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移送南京**民法院或其他中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因不服玄武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而以玄武区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结合江苏**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立案管辖的相关文件精神,不服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系本院交由玄**法院立案受理,故本案由玄**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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