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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秦**限公司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秦**限公司因诉秦淮**理局、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秦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月7日,南京秦**限公司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公司的所有建筑物均系合法建筑,南京**产管理局在征收公司的房屋过程中,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公司的建筑系违建为由,向公司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2013年3月28日,上述两部门在未与公司达成补偿协议、未经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强行将公司的建筑物全部拆除,后南京**产管理局胁迫公司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请求:一、依法判决南京**产管理局、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征收房屋的程序违法;二、依法判决《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三、要求对强拆房屋予以产权调换;四、要求赔偿对公司尚未到期土地使用权所造成的损失;五、赔偿被征收房屋时所造成的搬迁、安置、停产停业、遣散员工等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对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已提起过行政诉讼,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不予受理,故起诉人再次起诉属重复诉讼。起诉人起诉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并进行安置补偿,因其已与南京**产管理局签订《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故该诉讼请求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南京秦**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南京秦**限公司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次诉讼是一次新的诉讼,上诉人对秦淮**理局未提起过诉讼,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本案中系第二被告,一审法院应合并审理,此次诉讼非重复起诉。2、一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无法律依据。3、上诉人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请求确认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但其针对该诉求曾向原审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因已超过三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本次起诉,上诉人虽增加一个被诉人主体,但所主张的基本事由及诉求并未改变,仍属重复起诉。上诉人要求判决《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要求对强拆房屋予以产权调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因该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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