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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陈**诉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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