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陈**诉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起诉人何开跃诉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张**诉南**工会的行政起诉状一审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夏**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耿*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工商举报申报奖励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谭**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原告韩之乃、李**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胡*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沈*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吴*文诉被**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