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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工商举报申报奖励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张诉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工商举报申报奖励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原告已经收到举报奖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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