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夏**起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夏**请求法院撤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作出的宁公交认字(2011)第32010220110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夏**请求法院撤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宁公交认字(2011)第32010220110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起诉人夏**对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