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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和其他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和不服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六行诉初字第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5年10月15日,六合经济开发区对上诉人位于龙池村扬西组的住房进行拆迁。上诉人认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永久性质,征收时依法应予补偿,上诉人与六合**管委会签订的协议,仅为房屋拆迁所订立的协议,并不包括宅基地部分。一审法院将房屋的补偿和宅基地补偿混为一谈,认为上诉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认定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确认上诉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权利。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8日,杨*和与江苏**开发区拆迁安置局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项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上诉人杨*和已与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如认为该协议未对宅基地部分进行补偿,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上诉人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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