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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应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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