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应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起诉人何开跃诉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夏**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服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夏**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保查处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杨*和其他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张**诉南**工会的行政起诉状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耿*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工商举报申报奖励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服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何*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何**、朱*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南京苏**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