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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何**、朱*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宁诉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何**、朱*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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