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张**诉南**工会的行政起诉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收到起诉人张**诉南**工会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张**请求法院确认被起诉人南**工会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判令被起诉人南**工会向其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一分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故南**工会并非行政机关,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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