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南京苏**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办公室,于2014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南京苏**有限公司作出宁防决字(2014)3号《南京市人民防空行政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建邺区河西建设金润国际广场项目,总建筑面积167439.3平方米。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2003)70号、宁财综(2003)528号、宁**(2003)240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06)27号、宁财综(2006)217号、宁**(2006)120号),被执行人应缴纳易地建设费计人民币8979623元[(104540.5-14744.27)㎡×100元/㎡]。因被执行人已分别于2012年8月7日、2014年3月26日缴纳易地建设费共2000000元,余款6979623元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缴纳。并告知如余款6979623元未按期足额缴纳,自逾期之次日起,每延迟缴纳一天,按未缴纳易地建设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该行政决定书于2014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收到《南京市人民防空行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复议和诉讼,也没有缴纳易地建设费余款6979623元。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京市人民防空行政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南京**办公室作出的宁防决字(2014)3号《南京市人民防空行政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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