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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服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生诉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服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生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马**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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