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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王**与被申请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王**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4)宁行终字第1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王**申请再审称:1、市国土局无权裁决,该裁决不合法,且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2、拆迁不合法,市国土局和南京市**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栖霞区拆迁办)都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拆迁程序不合法,拆迁安置方案是2009年6月17日批准的,但同年6月19日,江**国土资源厅的征地批文才下来,6月23日才下发;3、市国土局裁决所依据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宁*拆字(2009)17号)违法;4、1998年9月20日,王**的户口因征地农转非,其房屋所在地应属于国家所有,且不能进行二次征收;5、市国土局作出裁决确定房屋面积错误,补偿标准太低;6、在第三人王**已经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市国土局仍将其作为被申请人进行裁决不当,且在王**已经取得拆迁补偿的情况下,仍然再次裁决给予王**补偿,明显损害国家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7、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一审期间应中止审理,却没有中止审理,这明显违法。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市国土局提交意见称:1、本案诉争为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裁决,申请人提出的红线图等问题是关于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涉及的内容,虽然为本案行政行为的前置行为,但应属于另一个行政行为,即该批准通知书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2、《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安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国土局裁决。因此,关于申请人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被申请人依法享有裁决权;3、其他意见与二审答辩意见一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王**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拆迁安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国土局裁决。因此,市国土局在栖霞区拆迁办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依法享有裁决权。市国土局将王**、王**、王**、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裁决,符合一物一权原则,并无不当。在原审过程中,市国土局与栖霞区拆迁办出具情况说明,对王**的补偿,按照其与栖霞区拆迁办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该裁决并未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市国土局作出的宁征拆裁字(2013)024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决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程序合法。经查,尧化老街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取得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准,故申请人提出的拆迁不合法、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王**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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