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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拆违赔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已提供涉案房屋被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证明材料,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形式不合法,没有具体的证明内容”没有任何依据。上诉人认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由法院进行认定,立案阶段无权对证据作出认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上诉人董**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提交的包括13位证明人在内的有关证据材料表明,上诉人董**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48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鼓**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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