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肖**、肖*、肖**、徐**、宣**、邬荣章、邵**、尚**、尚**、何**、何*、成**、陈**、吕**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肖*、肖**、徐**、宣**、邬荣章、邵**、尚**、尚**、何**、何*、成**、陈**、吕**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肖**等十四人以已获取所需要的信息,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肖**等十四人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肖**等十四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肖**等十四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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