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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其他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行诉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的行为属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因此,上诉人要求法院责令其出具不立案告知书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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