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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彭*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其他(城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1月,本院收到彭*的行政起诉状。彭*称,起诉人对扬州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对其户申请落私的处理行为不服,于2013年12月16日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未在法定期限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忽于2014年1月28日向起诉人发答复函,要求起诉人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起诉人认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违反规定且有推诿行为,请求法院:要求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履行复查职责;要求第三人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履行复查职责。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彭*不服扬州市区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彭*信访事项的告知函》,于2013年12月16日向江苏省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查。2014年1月28日,江苏省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答复函》称:“您反映的事项应在扬州市得到复查,请向扬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彭*不服,于2014年2月11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同年11月,彭*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起诉人彭*所诉事项属信访事项。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彭*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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