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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陶*、张**、孙**、任**、马荣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等人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诉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城市建设的行政职权。其在上诉人房屋门前建起施工围挡,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物权,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以该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的作出需以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为前提。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施工围挡系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故上诉人张**等人认为建施工围挡的行为系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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