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赔偿请求人谢**因认为解除扣押车辆违法、造成其损失为由申请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作出的玄公刑赔字(2013)01号刑事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谢**以其所申请的国家赔偿事项已经得到协调解决、没有必要继续审理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谢**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赔偿请求人谢月娥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