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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张*、陈*、王**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等四十人因要求“确认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2012)0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第二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安置原告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经江苏**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吴**等四十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等四十人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等四十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等四十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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