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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诸俊杰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强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1月,本院收到诸俊杰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诸俊杰称,2014年6月29日,起诉人就原白下区拆迁办对仓巷99号房屋违法拆迁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反映,南京市人民政府将此信件交由秦淮区人民政府处理。2014年7月28日,秦淮区人民政府将拆迁人南京建邺**有限公司、南京白**有限公司的单方意见作为其处理意见,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错误认定,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诸**向市长信箱的投诉事项属信访事项,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诸**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诸俊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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