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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李**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批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李**的行政起诉状。李**称,2003年,起诉人因南**公司改制而成为其股东。后南**公司依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鼓府发(2003)36号《关于同意南京广**总公司实施改制的批复》,在起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起诉人在该公司内的所有股权转让。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明显超越了法定职权并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财产权。请求法院:确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鼓府发(2003)36号批复所涉及内容违反了省市区政府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并撤销之以停止侵犯起诉人的财产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03年2月14日作出鼓政发(2003)36号《关于同意南京广**总公司实施改制的批复》,直到2013年11月,起诉人李**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李**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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