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谭**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玄武区政府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玄政(2014)136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

申请执行人玄武区政府称,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下达了玄政(2014)136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谭*的玄武区xx街xx号214室私有住宅房屋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玄政(2014)136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

经听证查明,2012年8月3日,南京市玄武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实施玄武区xx街地块重点危旧房改造项目。2013年1月4日,南京市**挥部办公室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2)22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宁**(2012)165号《关于印发新一轮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任务计划的通知》,将xx街地块重点危旧房改造项目纳入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任务计划。该项目亦被纳入南京市玄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13年3月9日,玄武区房屋征收部门公示了《xx街地块重点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了听证、修改、审核与重新公示,并开立了房屋征收与补偿专项存款帐户。同年5月7日,玄武区政府作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玄**(2013)2号),决定对xx街20号—26号(双号)、40号、xx号(以上门牌均含之号,具体征收范围以南京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102201211354号规划许可证批准范围为准)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南京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评估机构是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产生的江苏金宁**咨询有限公司。登记在被征收人谭*名下的本市玄武区xx街xx号214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经查,坐落在南京市玄武区xx街xx号214室房屋系1993年建成的混合结构房屋(丘号:113104-I-28),登记的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建筑面积44.26㎡。经江苏金宁**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217061元整。评估结果公布、送达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名下的本市玄武区xx街xx号214室房屋实施征收,按照《xx街地块重点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区征收办已将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存储。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设备拆移补助等未能达成一致,被征收人拒绝区征收办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故对被征收房屋设备未能进行调查,也未能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评估。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玄武区政府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玄政(2014)136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一、被征收人谭*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江苏金宁**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xx街地块重点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为1217061元;搬迁补助费为2213元;临时安置费为14871元,共计1234145元。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以该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金额进行补偿;室内设备拆移补助按宁政规(2012)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以被征收房屋安装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给予补助。二、被征收人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xx街地块重点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将坐落于本市栖霞区xx城01组团xx幢1812室,建筑面积为86.20㎡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并由区征收办依法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上述产权调换房价值的差价。三、被征收人谭*应当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区征收办办理坐落在本市玄武区xx街xx号214室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手续,并将该房屋腾空交区征收办。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征收补偿决定书玄武区政府于2014年6月6日向被征收人谭*进行了送达。谭*在该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能与征收人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7月29日,玄武区政府向被征收人谭*作出玄政(2014)207号《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的三日内主动腾空并交付本市玄武区xx街xx号214室房屋,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谭*未按催告书要求自行腾空并交付房屋。为此,玄武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另查明,xx街地块被征收人袁*等人因不服玄武区政府作出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玄**(2013)2号),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袁*等人仍不服,于2013年9月23日向南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2013年12月19日,南京**民法院作出(2013)宁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袁*等人的诉讼请求。袁*等人不服,向江苏**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听证协调中,被执行人谭*认为申请执行人进行征收程序违法,该地块属于商业用地,认为是危旧房改造没有法律依据,评估价格应该按照就近的新建商品房价格计算,且应该进行原地安置等。申请执行人玄武区政府表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适当给予其他补偿费用。因双方意见差距过大,致协调无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xx街地块重点危旧房改造项目已纳入南**旧房、城中村改造任务计划,系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申请执行人玄武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谭*房屋价值的补偿,并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且申请执行人已提交足以充分补偿的专项资金证明,符合公平补偿原则。征收补偿决定给予了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谭*的产权调换房位置、面积确定,足以保障其实体权益。同时,申请执行人已按相关规定,提交了执行申请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依法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执行催告。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能够满足被执行人需求的周转用房,听证协调亦已充分考虑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玄武区政府作出的玄政(2014)136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玄武区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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