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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汉巴味斯餐饮店与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汉巴味斯餐饮店诉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汉巴味斯餐饮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汉巴味斯餐饮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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