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汉巴味斯餐饮店诉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汉巴味斯餐饮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汉巴味斯餐饮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起诉人张**诉南**工会的行政起诉状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耿*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工商举报申报奖励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服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何*与被告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何**、朱*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沈*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许**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服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南京市卫生局不履行卫生行政查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文**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政府房屋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干**、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诉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