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王*起诉南京市卫生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王*请求法院判令南京市卫生局履行卫生行政管理查处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起诉人的诉请是要求南京市卫生局履行卫生行政管理查处职责。就该项诉请起诉人王*在此次起诉前,已就相同事项向南京市卫生局举报,南京市卫生局已作出答复。起诉人王*对南京市卫生局所作答复不服,于2013年5月13日诉至本院,经过本院及江苏省**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起诉。现起诉人王*再次诉至本院,属于重复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起诉人王*对南京市卫生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