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南京江**责任公司起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南京江**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编号为3201021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对起诉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对起诉人权利及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故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京江**责任公司对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