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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南京市**村派出所诉公安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王*起诉南京市**村派出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王*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为作出的准予将原告户口迁出九华山1-114室的行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起诉人诉被告南京市**村派出所于1999年11月18日所作的上述行政行为,至今已超过五年,依法本院不予受理。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王*对南京市**村派出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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