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陈**、高**、张**诉淮安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行政公告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作出(2013)淮中行初字第0042号行政判决后,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2014年7月22日,上诉人陈**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