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秦府征补字(2014)第541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经补齐材料,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正式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撤回对宁秦府征补字(2014)第541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