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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政府房屋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文翠*起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文翠*诉求1.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玄政征字(2013)5号。请求玄武区政府依法提供项目的所有符合法定程序的合法批准文件和资料和拆迁依法应该公布的资料及报表;2.请求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玄政(2014)147号;3.请求撤销对原告房屋的非法评估;4.请求法院批准与有关利益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林**出庭澄清事实;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被告严重的危及原告,造成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的停工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诉拆迁程序中涉及多个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文翠**认为其中数个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分别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将数个具体行政行为合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起诉人文翠*对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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