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江**责任公司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南京江**责任公司起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杜章虎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南京江**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为宁人社工认字(2014)4043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61号,不在本院辖区内;故该案不属于本院受理的管辖范围,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起诉人南京江**责任公司对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