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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以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退休审批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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