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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行诉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朱**以无锡市**山分局(以下简称惠山国土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祖居的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张村村小利市为集体土地,其耕种土地为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惠山国土局征收其基本农田应出具**务院批文,并对其所承包土地进行清算补偿。请求:1、判决惠山国土局出示**务院征地批文并依法清算法定费用;2、清除其集体土地上所有违章建筑并赔偿损失;3、由惠山国土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朱**要求惠山国土局提供征地批文,应通过信息公开途径依法获取。其次,朱**认为其土地上存在违章建筑,妨碍其行使土地使用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向有权部门提出主张,由有权部门依法对该建筑物进行认定并处理。综上,朱**要求依法判决惠山国土局出示**务院征地批文并依法清算法定费用、清除其集体土地上所有违章建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原审法院对朱**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朱**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基本农田的征用,应当经**务院批准,其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涉案集体土地是否被**务院批准征用,是否获得批准涉及其他在审案件的处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朱**要求惠山国土局提供征地批文,应通过信息公开途径依法获取。此外,朱**认为其土地上存在违章建筑,妨碍其行使土地使用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出主张,由职能部门依法对该建筑物进行认定并处理。故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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