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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昆**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昆山市财政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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