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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张)工伤认字(2014)第0227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以认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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