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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中国共产**村工作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宋*良诉被起诉人中国共产**村工作办公室的行政诉状,认为被起诉人对原告的答复是错误的,要求判决被起诉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起诉人宋**向省长信箱写信请求解决承包田流转纠纷的问题,被起诉人中国共产**村工作办公室经了解情况后向起诉人宋**作出信访答复,解释了宋**承包田的面积、法律常识、与其他承包户纠纷的解决途径。这一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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