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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许**与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政府、张家港**办公室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陈**、许**被起诉人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政府、张家港**办公室、张家港**民委员会的行政诉状,请求法院撤销三被告作出的《沪通铁路征地拆迁告知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在地涉及沪通铁路建设,目前采取协议方式商量拆迁。该告知书对进行协议方式拆迁的补偿安置政策予以告知,属于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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