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苏州市**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苏州市**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2月30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王**作出吴*监管罚(2013)14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4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苏州市**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吴*监管罚字(2013)14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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