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工业**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大郡二期业委会)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以下简称园区国土房产局)物业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园区国土房产局委托代理人郁*、郁*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东湖大郡二期业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工**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