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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区业主委员会与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工业**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大郡二期业委会)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以下简称园区国土房产局)物业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园区国土房产局委托代理人郁*、郁*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东湖大郡二期业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工**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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