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殷**、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市吴**育委员会于2014年4月15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吴**决字(2014)A25号行政征收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殷**、金**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86008元、70424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56432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吴计征决字(2014)A25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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