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陈*诉被告吴江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陈*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葛**与李**、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李**与李**、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马**与李**、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吴江**有限公司与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范**与苏州市**管理局行政征收一审裁定书
张**与苏州**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州工业**区业主委员会与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张**等与苏州市吴**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与殷**、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