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收费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经法院再次催交,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向法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范**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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