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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查纪萍诉被起诉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长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长桥街道”)的行政诉状,要求判令长桥街道将其房屋门窗及主体损毁部分立即修复,恢复房屋正常经营所需的水、电等基本条件;赔偿其房租收入与经营等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经查,2014年1月6日,起诉人查纪萍向本院提交行政诉状,要求撤销吴中区龙西街道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于2012年6月25日发布的《拆迁告知书》,本院作出(2014)吴**初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书,明确长桥街道未实施针对起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查**所提供的起诉材料无法证实长桥街道对其涉诉房屋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且查**起诉认为,其涉诉房屋的损毁、水电破坏系长桥街道委托第三方拆迁公司在拆除其他房屋过程中所造成,故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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