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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不服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4年1月3日作出的编号为320584-1516281432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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