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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胡**上诉称:上诉人两次起诉又两次撤诉是有原因的,由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没有完全履行承诺,只为上诉人交纳了三年社保就不再交纳了,是被告采取欺骗的手段让上诉人撤回起诉的。上诉人因此而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作出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上诉人胡**曾两次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职责,之后又两次撤诉。现上诉人胡**以受到行政机关欺骗为由再次提起诉讼,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不予受理。上诉人胡**关于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要求享受村民股权分红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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